我不知道范可欽做廣告這麼幾十年,都把智慧財產權的概念收在褲子的哪一個口袋裡了?不過,一個喜歡抄歌詞、節錄文章,稍經修飾後放在自己臉書上,卻從來不提示出處的人,會說出「黃色小鴨不是霍夫曼先生的獨家權利,它在我們小時候就已經存在了」這種話,實在也不讓人意外。畢竟中國字也不是作家發明的,憑什麼人家先說過了,你范先生就不能再拿來說?是吧!

黃色小鴨在雞籠

所以我說廣告人是個虛名真的一點都沒錯,其實這個世界上哪有什麼創意可言,所有創意都是已知事件的重新排列組合,就像廣告不就是故事畫面文字跟演出的重新排列組合,音樂不就是樂器節奏跟音符的重新排列組合。所以想不出腳本,就看看國外廣告獎都在做什麼,買不起名曲的廣告授權,就找人做一首聽起來像的。反正想法不是得奬者的獨家專利、音符不是音樂人的獨家專利,它們都在我們小時候就已經存在了,不是嗎?

當然,也許范可欽的人生沒有什麼值得給人抄襲的,所以他對智慧財產權這件事沒有那麼在意,但是黃色小鴨事件不是霍夫曼跟范可欽兩個人的爭議,霍夫曼不是指名范可欽在批評這件事,而是針對黃色小鴨在基隆的整件事在批評,就算我們可以疏離一點說至少他不是批評所有台灣人,但是對基隆人情何以堪,何況,范可欽根本不是基隆人,卻丟了所有基隆人的臉。

有人說,霍夫曼收了高額權利金,但卻不准小鴨商業化,會不會太偽善?

我想會說出這種話的人,是不懂得藝術創作(即使是流行藝術)跟商品之間的界限。黃色小鴨是不是藝術創作?當然是,即使它已經存在幾千萬年,但幾千萬年來,誰想過把它做得那麼大、放在一個人來人往的水域裡?

那這樣的idea應該收取權利金嗎?當然應該。

霍夫曼不止一次兩次三次四次地強調,創作黃色小鴨的想法是「要讓一切變得單純美好。世界各個水域就好比地球的浴缸。黃色小鴨在展出的水域裡,就只是一隻陪伴小孩洗澡玩耍的單純小鴨。」所以他要求觀賞小鴨不得收費、小鴨身上不得有廣告標語,所以他對於展出的方式、位置,甚至尺寸都非常計較,就是要確保這樣的理念在展出時不至於走調。

如果今天黃色小鴨是如范可欽所說的一個不需授權的「人類共有財產」,大家愛怎麼搞就怎麼搞,那黃色小鴨終究淪為一個商業操作的濫觴(一如一般商品橡膠鴨發明數十年來的處境),這隻巨型黃色小鴨也不會值得基隆市得要說出自己是「全台灣最不幸福的城市」這種醜話去換取霍夫曼的首肯。

所以,他不應該收取權利金嗎?當然應該。所以,他不應該要求主辦單位依照原始創作理念去呈現嗎?當然應該。

結果呢,黃色小鴨到了基隆成了照妖鏡,照出了基隆市的不幸福終究還是來自沒有錢,所以要靠黃色小鴨來幫基隆撈點錢。更可悲的是,基隆打著黃色小鴨招牌,開了收費展區、賣了授權外商品、收了攤商授權金、週邊授權金,這些多撈的錢最後是進了基隆市政府還是天龍人Mr. Fan的口袋?

而基隆人因此賺到更多錢了嗎?或者因此就更幸福了嗎?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有人左手賣著基隆人的不幸福指數,右手賣著黃色小鴨的萌臉,然後口袋飽飽地坐在台北辦著記者會合理化自己的斂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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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erch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7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