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用了這樣的標題,但如果有任何冒犯我也不打算多道歉或解釋什麼,我只是想要凸顯現在的社會氣氛跟新聞操作到底有多荒謬而已。

話說在前頭,(目前)我不支持廢除死刑。也就是說,(目前)我覺得台灣應該保有死刑制度。但是,為什麼我會這樣想呢?

在這件事被炒起來之前,我是百分之百支持廢除死刑的。因為我覺得一個人不管犯了什麼樣的滔天大罪,只要他有心悔改,都值得有再一次的機會。但這並不是說那些殺了人命的人,會因為死刑廢除就被當庭釋放、不需付出任何代價。他們當然還是需要面對法律的審判以及必要的懲罰,只是「以命抵命」的邏輯,對我來說並不成立。(好啦!被害者家屬等一下,還沒輪到你們上場。)

其實,至今我依然還是這麼認為的。

如果說殺人是最惡的罪行,最惡的懲罰是什麼?記得從王清峰丟出廢死刑議題後,就不斷有媒體報導死刑犯去函法務部,要求儘早執行死刑。這新聞的表面意義是:「你看連死刑犯本人都覺得自己該死,所以死刑不該廢。」但就我看來,如果有人寧可去死,也不要永無天日地關在牢裡,一槍斃了他,還算是便宜了他、幫他「早死早快活」,這死刑也來得真是菩薩心腸啊?

但我再仔細想想,廢除死刑這件事也並不是這樣看的。

當所有媒體跟輿論都把焦點放在那些被判死刑的人有多罪孽深重、被害者家屬的痛苦又是多麼揮之不去的時候,有沒有人或者是媒體能夠告訴我們,現在討論的廢除死刑,究竟是討論原則問題,或是討論既定事件呢?也就是說,我們是在討論以後會不會再有人被判死刑?還是那些已經被判死刑的人該不該死?

我想應該是前者吧!所以,我們為什麼要一天到晚在新聞裡面回顧十幾個死刑犯用了哪幾十種慘絕人寰的方式殺了人,然後看到那些所謂被害者家屬一副他不處決我死不瞑目的嘴臉?(沒錯,你們現在可以上場了。)我們難道不能用稍微像人的方式,坐下來討論死刑跟生命的意義嗎?

我知道,你們根本覺得死刑犯不配談生命的意義。但是各位,我們現在也真的不是在討論這個。

先說我為什麼(目前)還是覺得死刑有存在的必要。其實很簡單,比如說我現在很恨黃小天,想要一刀砍死他。然而,在我要下刀之前,我想到這下子(如果我沒辦法舉證我神經錯亂的話)可能會被判死刑,於是我有了一絲絲的遲疑,這樣就夠了。

死刑,就像其他所有刑責一樣,只是法律條文。它的存在只是要提出一個你會害怕的懲罰,讓你在行為前產生遲疑、再思考,也許有助於減少犯罪事件的發生。同時,也正因為「生命」這東西有其指標性的意義,所以用它來跟某些重大犯罪事件掛勾,可以期望得到更快而直接的效果。

舉例來說:「亂丟垃圾罰三百」跟「亂丟垃圾殺光你全家」,哪個對於保持環境清潔比較有幫助?

所以對我來說,死刑的存廢只是防制犯罪效果的考量,並稱不上人道問題。如果台灣現在仍然需要「死刑」兩個字來嚇嚇大家,好抑制重大犯罪事件的發生,我的確沒有任何反對它存在的理由。

只是,當「死刑」這兩個字仍然嚇阻不了某些事發生的時候,那麼那些幹了這些事的人,是不是就該依法即刻去死呢?

原則上是。

但很多「原則上是」的事,最後的結果並不見得是。比如說,要是我當檢察官,也許不會求處死刑。要是我當法官,也許不會判處死刑。要是我當法務部長,也許不會簽下執行令。原因先前已經說過,但這並不抵觸我贊成法律中保有死刑。

也許你會問:「放著不用,那要來幹嘛?」那試問,我們要大砲坦克幹嘛?這種東西,基於國家安全理由,你不能說他沒有存在的必要。但也不是因為我們有了大砲坦克,就必須一定要找個人打仗吧?

我想說的是,我認為死刑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對於死刑的判決跟執行,絕對應該抱持著更謹慎的態度。死刑存在,需要在不得不的情況下執行,但絕對不能淪為只是「滿足仇恨情緒的發洩」而已。

為什麼我要這樣說呢?

幾週前,在死刑存廢爭議未止的情勢下,幾位死刑犯被執行槍決了。如果我有機會遇到他們當初犯案受害者的家屬,我想請問他們,從今以後,是否就能夠讓這一切過去、忘記有個人殺害了你們的親人?畢竟那個人已經以命抵命了,這件事是不是就該清算結案了呢?人的情緒,真的有辦法作到這樣機械式的開關反應嗎?當然很難。

我想,不論選擇寬恕或仇恨的人,都不會因為死刑犯的服刑與否而有太多情緒的轉移。所以,為什麼在廢除死刑與否的議題上,我們要一直隨著媒體起舞,一直去關注那些所謂受害者家屬的反應呢?難道就因為所謂被害者家屬抹不去的痛,所以非得要這一槍下去仇痛親快,才真的叫做公平正義?

試想,人終究一死。一個被判死刑的人,就算未獲行刑,也終究在失去自由的監牢裡死去。那麼,急於看到他伏法的原因是什麼?對外的理由當然可以官冕堂皇地包裝成是為了正義公理、殺雞儆猴。但捫心自問的話,這難道不就是「非得要親眼看對方以死謝罪才干罷休」的復仇情緒嗎?

然而,我們就任由這樣的仇恨言論在媒體上不斷播映。

我們還任由一個自稱傷心媽媽的人,拿著麥克風、站在連線鏡頭前,指著與自己不同意見的人,說他們是「社會治安的劊子手」、諷刺他們「太高尚」、「踩著被害者的屍體前進」。難道,因為同情她的遭遇,就不能有人站出來反對她一句?難道,就因為她在犯罪事件中死了一個女兒,在這樣的法律議題上,就有比較高的發言地位?這下,到底是誰踩著受害者的屍體前進了?



不要跟我說,等有一天你自己遇到這種事再說。司法,是適用於每個人的權益,不是少數受害者家屬的治療團體。

所以,我也不是說她不能這樣做。她當然可以這樣做,民主社會有誰有什麼話不能說?(況且,比起她說話的管道,我這部落格算什麼?)只是,在廢除死刑這個議題上,我們可以討論跟思考的問題那麼多,為什麼偏偏任由媒體跟少數人把話題鎖定在這麼狹隘的討論範圍?為什麼把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議題,變成會吵的小孩有糖吃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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